消防產品CE認證
防火安全措施對于建筑物來說至關重要,以減少火災時人員和貨物的任何潛在風險。理解火災中涉及的元素組合的行為是相當復雜的,建筑產品法規305/2011涵蓋了廣泛的需要可燃性或耐火性測試的產品。制造商或其代表全權負責確保其產品符合法規規定。使用CE標志識別其產品是制造商遵守統一標準的聲明,并且符合該法規的基本要求。
消防產品的CE標志由系統1或3下的符合性證明(AoC)規范,該系統要求認證機構進行干預,以執行工廠生產控制審核和型式試驗,建筑產品法規(CPR)已被歐盟委員會采納并取代建筑產品指令(CPD)。現在,對于屬于法規范圍的產品,必須具有CE標志。

根據該規例,CE標志的要求適用于:
1.“ 任何生產及投放市場的產品或工具包,以永久方式加入建筑工程或其部分,而其性能會對建造工程的基本要求對建造工程的表現產生影響。 “
2.任何屬于本法規范圍內的產品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必須聲明產品符合法規并出示CE標志,然后才能在歐洲銷售。
3.確保產品具有特定應用的正確特性的責任在于建筑設計師,承包商和當地建筑機構,制造商和進口商將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測試證據。

火災報警和檢測系統
EN 54-1:1996 火災探測和火警系統第1部分:引言
EN 54-2:1997
EN 54-2:1997 / AC:1999
EN 54-2:1996 / A1:2006 火災探測和火災報警系統第2部分:控制和指示設備
EN 54-3:2001和
EN 54-3:2001 / A1:2002
EN 54-3:2001 / A2:2006 火災探測和火災報警系統。第3部分:火災報警裝置。發聲器
EN 54-4:1997
EN 54-4:1997 / AC:1999
EN 54-4:1997 / A1:2002
EN 54-4:1997 / A2:2006 火災探測和火災報警系統第4部分:電源設備
EN 54-5:2000
EN 54-5:2000 / A1:2002 火災探測和火警系統第5部分:熱探測器:點探測器
EN 54-7:2000
EN 54-7:2000 / A1:2002
EN 54-7:2000 / A2:2006 煙霧探測器:使用散射光,透射光或電離的點探測器
EN 54-11:2001
EN 54-11:2001 / A1:2005 火災探測和火警系統 - 第11部分:手動呼叫點
EN 54-17:2005
EN 54-17:2005 / AC:2007 火災探測和火警系統第17部分:短路隔離器
EN 54-18:2005
EN 54-18:2005 / AC:2007 火災探測和火警系統。第18部分:輸入/輸出設備
EN 54-24:2004 火災探測和火災報警系統。第24部分:語音報警系統的組成部分:揚聲器
EN 12094-1:2003 固定消防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部件。第1部分:電氣自動控制和延遲裝置的要求和試驗方法
EN 14604:2005
EN 14604:2005 / AC:2008 煙霧報警裝置
煙和熱控制系統:通風,管道和阻尼器
EN 12101-3:2002
EN 12101-3:2002 / AC:2005 煙和熱控制系統。第3部分:動力煙霧和熱排氣通風設備規范。
EN 12101-1:2005
EN 12101-1:2005 / A1:2006 煙和熱控制系統。第1部分:煙霧屏障規范
EN 12101-7:2011 煙霧和熱量控制系統。第7部分:煙管部分
EN 15650:2010 建筑物通風 - 防火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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