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EU)對歐盟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EU,也稱為RED)的附件進行了修訂,其中詳述了可用于證明符合該指令基本要求的統一標準。
委員會執行決定(EU)2020/167于2月發布在《歐盟官方雜志》上,對附件I和II進行了修訂,從而驗證了使用其他六種ETSI標準來支持RED。委員會的決定還包括修訂后的附件三,其中規定了七項附加標準的退出日期。

歐洲委員會考慮到《歐洲聯盟運作條約》
考慮到歐洲議會和2012年10月25日關于歐洲標準化的理事會第1025/2012號(EU)法規,修訂了89/686/EEC和93/15/EEC理事會指令以及94/9/EC,94指令/25/EC,95/16/EC,97/23/EC,98/34/EC,2004/22/EC,2007/23/EC,2009/23/EC和2009/105/EC并廢除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理事會第87/95/EEC號決定和第1673/2006/EC號決定(1),尤其是其中的第10(6)條,
鑒于:
(1)
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2014/53/EU的第16條,(2)符合協調標準或其部分的無線電設備,其參考文獻已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假定歐洲聯盟符合該指令第3條中規定的基本要求,并由這些統一標準或其部分涵蓋。
(2)
根據委員會實施決定C(2015)5376(3),委員會向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和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提出了起草和修訂無線電設備協調標準以支持指令2014的要求。/53/EU。
(3)
根據實施決定C(2015)5376中的要求,ETSI起草了針對在2.4GHz頻帶內運行的數據傳輸設備的統一標準EN300328V2.2.2,針對無線電電話發射機起草了EN300698V2.3.1海上移動服務的接收器和接收器,海上低功率個人定位設備的EN303098V2.2.1,超低功率(ULP)無線醫療膠囊內窺鏡設備的EN303520V1.2.1和EN300674-2-2V2.2.1用于運輸和交通遠程信息處理(TTT)系統。
(4)
委員會與ETSI一起評估了這些統一標準是否符合實施決策C(2015)5376中的要求。
(5)
協調標準EN300328V2.2.2,EN303098V2.2.1和EN300674-2-2V2.2.1滿足其旨在涵蓋且在指令2014/53/EU中規定的基本要求。因此,適當的是在《歐盟官方雜志》上發布這些標準的參考文獻。
(6)
協調標準EN300698V2.3.1的第??8.2.3條允許制造商偏離根據2014/53/EU指令第10(8)條聲明并在根據以下要求起草的技術文檔中進行說明的最大射頻功率該指令的第21條。因此,應在限制條件下在《歐盟官方雜志》上發布該統一標準的參考。
(7)
統一標準EN303520V1.2.1允許制造商與測試實驗室協商某些測試方法。而且,它允許制造商在可能與預期用途不符的溫度下測試設備。該協調標準中允許的協商和解釋水平會影響無線電設備符合2014/53/EU指令第3(2)條規定的基本要求的證明。因此,應在限制條件下在《歐盟官方雜志》上發布該統一標準的參考。
(8)
根據實施決策C(2015)5376,ETSI替換了以下統一標準,并在《歐盟官方雜志》(4)上發布了以下參考標準:由EN300328V2.2.2代替的EN300328V2.1.1;由EN303098V2.2.1代替的EN303098V2.1.1;由EN303520V1.2.1代替的EN303520V1.1.1;由EN300698V2.3.1代替的EN300698V2.2.1;和EN300674-2-2V2.1.1替換為EN300674-2-2V2.2.1。
(9)
歐盟官方公報(5)中發布的統一標準EN302065-3V2.1.1未描述傳輸前觸發緩解技術。委員會實施決定(EU)2019/785(6)但是,自2019年11月16日起,對使用發射前觸發的車輛接入系統的3,8-4,2GHz和6-8,5GHz頻帶內要使用的技術要求。實施決定(EU)2019/785規定,為車輛出入系統使用能夠提供適當性能水平以符合指令2014/53/EU的基本要求的傳輸前觸發緩解技術。由于協調標準EN302065-3V2.1.1并未解決傳輸前觸發緩解技術,有必要指出,遵守該統一標準并不能確保符合與這些技術相關的實施決定(EU)2019/785的要求,因此也不能推定符合第3條規定的基本要求(2)與這些技術相關的指令2014/53/EU。因此,該統一標準的參考文獻應在歐盟官方公報有限制。
(10)
ETSI于2009年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第1999/5/EC號指令采用了統一標準EN302752V1.1.1,但有限制地在《歐盟官方雜志》(7)中進行了引用。(8)。當將該統一標準與第2014/53/EU號指令保持一致時,ETSI停止了相關工作,因為考慮到“尚未確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并且“如果沒有適用于有源雷達目標增強器的統一標準,則不會產生任何后果。尚未確定行業利益”,并且“統一標準可以被認為已過時,應予以撤消”。
(11)
因此,有必要撤消替換標準的引用,應限制發布的統一標準EN302065-3V2.1.1的引用以及被視為過時的統一標準EN302752V1.1.1的引用。在官方雜志歐盟(9)。為了給制造商足夠的時間來準備應用替代的統一標準,有必要推遲撤回被替代標準的參考文獻。為了使制造商有時間為撤消對協調標準EN302752V1.1.1的引用做準備,必須推遲對該標準的引用的撤消。
(12)
從在歐盟官方雜志上公布該標準的參考之日起,遵守協調標準即可推定符合歐盟協調立法中規定的相應基本要求。因此,本決定應在其發布之日生效,
已采用此決定:
第1條
為支持本決定附件I中所列第2014/53/EU號指令而起草的無線電設備協調標準的參考文獻已特此刊登在《歐盟官方雜志》上。
為支持本決定附件II中所列第2014/53/EU號指令而起草的無線電設備協調標準的參考,特此在歐盟官方雜志上發布,但有一定限制。
第二條
為支持本決定附件三中所列的第2014/53/EU號指令而起草的無線電設備協調標準的引用自該附件中規定的日期起從《歐洲聯盟官方公報》中撤消。
第三條
本決定自其在歐盟官方雜志上發表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