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8/EC_歐盟電磁兼容EMC指令技術檔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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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8/EC指令是關于什么的?
      電磁兼容性(EMC)2014/108/EC指令的目的是對有關EMC的設備兼容性進行規范,EMC指令首先限制設備的電磁發射,以確保在按預期使用時,這些設備不會干擾無線電和電信以及其他設備。該指令還規定了此類設備的抗干擾性,并力求確保該設備在按預期使用時不會受到無線電發射的干擾。
 
遵守2014/108/EC指令是歐洲市場準入的需要,屬于本指令范圍內的產品必須具有Ce認證標記。與商通檢測合作,作為您選擇的市場準入解決方案,以實現這一目標!
 
2014/108/EC指令是針對誰的,它涵蓋了什么?
該指令是針對那些有可能造成電磁干擾的設備制造商的,這些設備的性能可能會受到這種干擾的影響,他們想要在歐洲銷售產品。
 
為什么選擇商通檢測來滿足EM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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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8/EC指令于2016年4月20日強制執行,舊電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DOC(符合性聲明)自2016年4月20日起不能使用。
 
2014/108/EC對制造商的新的或強化的要求包括;
1.制造商應在設備上注明其名稱、注冊商標或注冊商標以及可與其聯系的郵政地址,除非不可能,在這種情況下,應將其列入包裝或所附文件。
2.設備應帶有類型、批次或序列號或其他元素,允許其識別,或在設備的大小或性質不允許的情況下,應在所述包裝上或在伴隨該設備的文件中提供所需的信息。
3.設備必須附有指示和安全信息的語言,可以容易理解的消費者和其他最終用戶。
4.制造商如有理由相信其設備與2014/30年度/歐盟不符,應立即采取糾正措施,酌情撤回或召回。此外,在消費者面臨風險的情況下,必須讓主管國家主管部門了解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和采取的任何糾正措施。
 
此外,該指令現在具體詳細規定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義務。對進口商的要求已作了特別詳細的闡述,其中包括:
1.進口商應確保制造商實施了適當的合格評定程序。他們還應確保制造商已經起草了技術文件,儀器上有CE標記,并附有所需的文件。
2.進口商應注明其姓名、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以及可在該器具上與其聯系的郵政地址(除非這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應將其列入包裝或隨附文件)。這是制造商詳細信息的補充。
3.進口商應確保器具附有使用適當語言的指示和安全信息。
4.進口商應確保在儀器由其負責時,其儲存或運輸條件不影響其遵守安全目標。
5.進口商應保留一份歐盟合格聲明副本(為期10年),并必須確保向市場監督當局提供這份文件和技術文件。
 
該指令第14條規定,制造商可選擇將歐盟類型檢驗(附件三)程序的適用限于基本要求的某些方面,條件是對基本要求的其他方面適用內部產品控制(附件二)程序。
 
新的指令還包括關于被通知機構、通知當局和嚴重侵權行為的處罰的更多信息。
 
2014/108/EC技術檔案要求:
現聲明,技術文件應使評估該儀器是否符合本指令的適用要求成為可能,應包括對風險的充分分析和評估。技術文件應盡可能涵蓋儀器的設計、制造和操作。
 
2014/108/EC技術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一般描述;
2.概念設計和制造圖紙和元件、子組件、電路等的方案,以及理解它們所需的描述和解釋;
3.一份全部或部分適用的協調標準清單,以及在尚未適用這些協調標準的情況下,說明為滿足基本要求而采取的解決辦法。如適用,應具體說明部分適用的協調標準;
4.進行設計計算、檢驗等的結果;
5.測試報告。
 
基本要求:
對儀器的基本要求沒有改變(除了用“一般”取代“保護”一詞外),但是,關于固定裝置的一些要求已不再載于附件一,現在載于指令的正文中。
 
聲明:
“合格宣言”應具有附件四所列的示范結構(現已提供模板),應酌情包含附件二和附件三模塊中規定的內容,并應視需要不斷更新。它還必須翻譯成放置或在市場上提供該器具的成員國所要求的一種或多種語言。
 
新內容包括:
1.現在的標題是“歐盟一致宣言”。
2.“宣言”可以編號(可選)。
3.該聲明應包括:本聲明由制造商單獨負責。
4.它應說明:宣言的目標符合相關的歐盟統一立法。
5.應該包括對產品的適當識別,充分允許產品可追溯性(有人建議可以使用足夠清晰的彩色圖像)。
 
新的EMC指令2014/30/EU文件參考: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4L0030&fro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