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歐盟化妝品法規更新:二苯甲酮-3和染發劑
2017年2月10日,歐盟委員會公布了化妝品法規EC第1223/2009號附件III(限用物質)和附件VI(紫外線過濾劑)的修正案,以降低二苯甲酮-3和染發劑 的最大允許濃度在化妝品中。
二苯甲酮-3
2008年12月,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認為在化妝品防曬劑中使用二苯甲酮-3作為紫外線過濾劑,最大濃度為6%w / w,所有用量均為0.5%w / w用于保護制劑的化妝品類型通常對人類健康是安全的,除了其接觸過敏和光過敏的可能性。這成為將化合物產品中二苯甲酮-3作為UV-過濾劑的當前最大濃度10%w / w修改為6%w / w的基礎。

這一變化使該行業自生效起6個月或直至2017年9月3日,采取必要措施對其產品配方進行必要的調整,取消市場上已有的不合規產品,并僅放置那些產品。符合市場上二苯甲酮-3和染發劑的新的最大允許濃度。
頭發染料物質
2001年,SCCS得出結論認為使用染發劑的潛在風險值得關注,并建議對染發劑物質進行全面的安全性評估,包括檢測染發劑產品中使用的物質的潛在遺傳毒性或致癌性。
SCCS隨后評估了單個染發劑物質的安全性。他們的結論之一是下面列出的氧化染發劑物質(見附件III)被認為可安全用于染發劑產品,并且可以由專業人員安全地用于染色睫毛的產品。
甲苯-2,5-二胺
四氨基嘧啶硫酸鹽
羥乙基 - 對苯二胺硫酸鹽
2-氨基-3-羥基吡啶
對氨基苯酚
2-甲基
因此,應該在用于著色睫毛的產品中使用它們。但是,為了避免與消費者用于睫毛著色的產品的自我應用相關的任何風險,應該允許他們專業使用,只有在標簽上印有適當的警告。
另外,在附件III中為N,N'-雙(2-羥乙基)-2-硝基 - 對苯二胺(現為8c)和2,6-二羥乙基氨基甲苯(現為9b)創建了單獨的參考編號,因為它們先前已在通用條目8和9,它們對其使用有新的限制,如下所述。
參考編號 | INCI名稱 | 產品類型,機身 | 最大濃度 在準備使用準備。 | 其他 |
部分 | ||||
8C | N,N'-雙(2-羥基 - 乙基)-2-硝基 - 對苯二胺 | (a)染發劑物質 | (a)在氧化條件下混合后,施用于頭發的最大濃度不得超過1.0% | |
在氧化染發劑中 | 對于(a)和(b): | |||
制品 | - 請勿與亞硝化劑一起使用 | |||
- 最大 亞硝胺含量:50μg/ kg | ||||
(b)染發劑物質 | (b)1.5% | - 保存在不含亞硝酸鹽的容器中 | ||
在非氧化性頭發中 | ||||
染料產品 | ||||
9B | 2,6-二羥乙基氨基甲苯 | 染發劑 | 在氧化條件下混合后 | |
在氧化染發劑中 | 施加的最大濃度 | |||
制品 | 頭發不得超過1.0% | |||
- 請勿與亞硝化劑一起使用 | ||||
- 最大 亞硝胺含量:50μg/ kg | ||||
- 保存在不含亞硝酸鹽的容器中 |
此外,對非氧化和氧化染發劑產品的下列染發劑物質的限制也發生了變化:
在非氧化性染發劑產品中:
HC Red No.17 - 最大 現在濃度為0.5%
HC黃色17號 - 最大 現在濃度為0.5%
基本布朗17 - 最大 濃度現在是2.0%
基本藍124 - 最大 現在濃度為0.5%
在氧化染發劑產品中:
1-己基4,5-二氨基吡唑硫酸鹽 - 在氧化條件下混合后,施用于頭發的最大濃度不得超過1.0%
2,5,6-三氨基-4-嘧啶醇硫酸鹽 - 在氧化條件下混合后,施用于頭發的最大濃度不得超過0.5%
羥乙氧基氨基吡唑并吡啶鹽-酸鹽 - 在氧化條件下混合后,施用于頭發的最大濃度不得超過2.0%
3-氨基-2,6-二甲基苯酚 - 在氧化條件下混合后,施用于頭發的最大濃度不得超過2.0%
與二苯甲酮-3的修訂相似,這項針對染發劑物質的新規定將于2017年9月3日生效,以便業界有時間適應新的要求并逐步淘汰不符合這些要求的有關產品。要求。另一方面,二苯甲酮-3和頭發染料物質在標簽信息上的變化可以在2018年3月3日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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